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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16 14:59:50
  2001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一、合理低价中标是法律规定的,是业主应享受的权利
    
  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单位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办好事,而我们现阶段的价格体制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由定额取费标准定价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体制相矛盾,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造成同一个单位工程,由于投标单位的资质不同,报价也不相同的现象;另外从当前的材料价格体制看,已经过渡到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而建筑产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却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即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又难以显现出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不相适应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形成,应当承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合理低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告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多项招标的尝试,并与现行的多种招标方法相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1.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所脱节;2.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3.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4.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当然,最低价中标的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1.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2.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3.投标人员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4.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合理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 僧多粥少" 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为了给"最低价中标" 的普及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 两难" 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施工企业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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