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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如何进一步强化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7 12:12:34
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诚信经营社会基础还是薄弱我国处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大众,但它不像其它大众产品,人们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因此其它可视的大众产品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利益。而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加上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 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仪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

  强化管理的措施.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当前,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围标串标比较严重,如何加强监管急需深入研究。要贯彻国家对投资体制的改革措施,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要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强制推行示范文本和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要深入研究低价中标问题。近来,宁波、厦门相继下文取消了低价中标的做法。从实际效果看,过分强调低价中标,对工程质量、安全,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不能盲目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办法。

  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加强《信用管理手册》制,现在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有不良行为记录将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培育招标代理市场。

  目前,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已有4万多家,部分代理机构勾结业主,围标串标,违规行为严重。要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跨地区卖牌子的行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招标文件中推行“廉政合同”制。在重点建设工程中实行“双合同制”,即明确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前, 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项目建设业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合同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在建筑活动中共同遵守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各项优惠条件等一一注明,防止幕后交易,严格杜绝招投标工作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管理力度。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对带资垫资、腐败现象、相互串通、层层转包挂靠等现象严加查处,对举报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使招投标市场更有序地向前发展。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跟踪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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