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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如何进一步强化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7 12:12:34

  摘 要: 通过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不正"-3竞争等,分析所产生的原因及就强化管理提出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变化,政府提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建筑市场,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是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 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一直到现在的完全参加竞标的过程。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形成不正当竞争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也可称做为期货商品,它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它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招标人更为关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可信度。现实工作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都存在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空间,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可谋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外表上看是在进行公平竞争,而实质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

  评标专家委员所体现的功能不显着.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评标专家从社会各单位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2、4 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的弊端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这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比如综合评审法中的项目经理、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质等,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甲乙双方均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现在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厶丛基登亟 : 星蕉盟些圭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乙方的主体是建筑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 — 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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