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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工程量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28 21:24:50
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

  3.有关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通用措施项目一般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当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费用也随之变更。而有些施工企业在项目投标时,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造成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4. 有关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4.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在施工合同中,为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题做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部分内容目前在清单规范执行文件中尚属“盲点”,需要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4.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及计算基数。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A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B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结束语:

  就一般建设工程而言,特别在装饰工程中,经常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很有可能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带来大量后患。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源头上避免工程结算过程中各种造价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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