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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工程量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28 21:24:50

  摘 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后简称计价规范)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实际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容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为日后的结算带来隐患。本文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进行一些探讨。

  1.有关风险分担问题

  1.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计价规范》4.1.9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发、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规范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1.2材料价格风险。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明确调整价格的具体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

  (4)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2.有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计价规范》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2.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

  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设计变更,二是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计价规范》4.7.2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计价规范》4.7.3 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依靠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从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2.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按实结算的,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计价规范》4.7.5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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