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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担保——以法律形式分配工程建设风险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8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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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来说,执行工程担保制度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又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转移。企业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是由于企业特有的社会地位和组织优势,必然要占有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在行使占有、利用社会资源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企业能否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增进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是否成熟,能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并做大做强的标志。

  对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来说,虽然企业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合同进行经济交往,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其他干涉,但必须具有合法的基础或前提。毫无疑问,企业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但没有利用合同欺诈任何一方的自由,更没有利用合同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自由。在我国建筑领域,建设合同已经冲出了私法的领地,体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参与调控建筑市场的意志。

  依法规范工程担保市场,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既是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行使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必要措施,还是贯彻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担保制度的落实,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我国的工程担保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提高监管能力。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强势主体约束和对市场弱势主体保护的统一,是维护建筑领域内交易形式科学化、交易成本最低化的措施,是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的保障。(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 作者:王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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