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浅谈价值链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的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合同管理 >> 正文
我国施工承包合同索赔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
作者:王蕾  姜…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 16:35:55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当出现索赔事件时,甲乙双方一般都愿意私下解决,很少提出正式的索赔。

  一、索赔事件少有发生的原因

  (一)索赔认识误区

  1.业主角度

  由于思想认识的偏差,业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压制或回避索赔。按照FIDIC合同条款,索赔的本质是指承包商因业主安排失误、不可抗力、非乙方过失造成损失,向业主寻求赔偿。如果索赔成功,似乎表示业主承认了自身的错误或业主的无能,这对业主的业绩影响不好,审计时还会检查业主是否有重大失误或变相的行贿受贿。所以业主认为索赔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不愿正视索赔问题。另外业主索赔观念比较淡薄,不习惯支付“额外”款项,即使是合理的索赔也难以接受,因此,即使索赔成立,也不愿以索赔的形式处理,而是采用给承包商补偿费用的办法处理。

  2.承包商角度

  承包商索赔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索赔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正当权利,通过索赔争取到的利益是本企业应得的利益。怕提出索赔会激化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矛盾,带来事后麻烦,不利于今后长远合作。担心监理工程师处理不公正,提出索赔也是枉然,不如不提。

  3.监理工程师角度

  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出索赔,业主因此受到损失,可能会归罪于监理工程师工作没有做好,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从而对合理的索赔也采取回避的态度;另外,处理索赔要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加之人员少,服务费用低,索赔处理对监理工程师来说只有工作而没有经济效益,因而对索赔采取简单处理。

  (二)权利不对等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平等的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形势下,承包人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工程款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对承包商是一种“捆绑式”的控制,突出表现在对工程款支付的控制上,例如只要由监理工程师认证承包商违约,业主就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反索赔款项,可通知承包商,亦可不通知承包商。

  (三)“关系就是生产力”意识强烈

  “关系就是生产力”这种观念,对索赔意识的树立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它让合同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能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能否良好合作的重要因素。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长期的共同维持才能建立起来,这种合作关系很容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之后就很难恢复。而且,这种合作关系易引发连锁反应,一次好的合作可以带来下一次的继续合作,一次不好的合作可能会导致下一次的无法合作,甚至永远不再合作。而合作双方,尤其是承包商,迫于眼前的激烈竞争和生存需要,一般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摩擦。

  (四)监理工程师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

  监理工程师的“公正”与赋予其解决争端的权力是一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但这一关系极不对称。前者是一种务虚的道德要求, 后者却是务实的权力行使,这对监理工程师的道德素质要求特别高。在当今社会中,监理工程师很难在行使权利时做到严格的公正。

  监理工程师一身兼两职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他一方面代表业主管理工程,另一方面又要公正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争端,监理工程师这种既作为业主的代表又作为合同争端解决者的双重身份对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因为监理工程师首先代表业主的利益,其费用由业主支付,在出现合同争端时,难以保持公正的立场,最大的可能是偏袒业主,损害承包商的利益。

  二、完善合同索赔制度的建议

  (一)银行介入,消除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不平等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其主要原因还是工程款掌握在业主手中。如果承包商对业主实施索赔,那么业主就可能找理由对承包商实施反索赔。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更容易,只要监理工程师认证承包商违约,业主就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将反索赔费用扣除。所以,要消除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不平等,就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

  笔者建议可以采用银行介入的方式控制工程合同价款的收支。业主、承包商、银行三者之间签定合同,合同规定业主与承包商按照工程进度向银行存入或取出相应比例的价款,若业主滞后于工程进度向银行存入相应的合同价款,则就应该向银行支付滞后时间的利息。另外,合同中还应该包括业主提供给银行的抵押(可以是即将建设的工程),以及业主向银行存入工程款的最终期限。如果业主在最终期限之前不能向银行存入所有的工程款,那么业主提供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