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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谭舒燕 秦…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11 22:53:1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法律 、法规的要求,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强化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积极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控制了工程建设质量。但在工程建设中,仍存在项目法人明招暗定、 企业 借用资质投标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导致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 现代 市场 经济 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

  2005年8月,建设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围绕着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004年9月,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开展了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信用的信息管理、评价等缺乏统一的标准

  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时间不长,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以及水利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程序等均缺乏行业性的规范。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利行业相关的办法和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造成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积极推进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目前,全国水利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无法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也无法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

  (三)信用奖惩措施缺乏法规依据

  从监管方面来看,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企业如何处罚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使得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初衷无法实现。

  (四)市场各方对信用的认知度较低

  由于信用奖惩措施未有效落实,市场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部分市场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没有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尽快制定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记录行业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

  (二)加快构建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市场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 科学 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定期发布经过认证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及企业资质认定等工作中,按照规定使用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扩大信用评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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