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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管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9 10:53:11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形成了工程造价的估算、概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各行其是的局面。由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情况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投资主体实行多元化。外资在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逐步提高。投资方对降低成本、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视日益提高。我国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已经较难适应投资方的需求。全过程造价控制作为一种更有效的造价控制方式而越来越多地被投资方采用。所谓全过程造价控制即是由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地、系统地有效地进行管理,在不同阶段进行造价控制,主要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把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动态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它的目标就是帮助业主利用科学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业主所要求的资金范围内。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的成功方法开始于谨慎编制的投资估算,并随着设计的深入而细化。在建筑师进行设计时,概预算工作就应开始,让建筑师、顾问工程师和业主了解工程预算中包括哪些项目,一项正确的初步预算需要经常评价、修订、并被建筑师接受为设计目标,这样才可以使建设成果达到预期目标,同时使造价得到控制。

    随着项目更为复杂,采用分阶段设计的方法增多,施工涉及的基本合同数量增多,合同管理已成为造价工程师全面控制造价所必须承担的另一项主要工作。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底全国施工企业被拖欠或拒付的工程款超过3000亿元;业主拒付工程款的原因不一而足,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承发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分歧过大无法协商确定所至,主要原因常常是合同约定不清或是条款有所缺陷。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欠款是一类比较复杂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各地各级法院对承发包合同造价纠纷的各种不同情况都加强了案件审理的研究工作,并形成了一些通行的处理对策。据了解,各地法院对合同欠款案件以及造价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行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建设工程造价,无论以何种方式计算确定,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规定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签订承发包合同时,约定尚不具备条件或难以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应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造价的确定方法和程序。发生争议,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从其约定;承发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虽明确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或审计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造价规定鉴定确认。 

    经招投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的,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发生争议后除合同本身约定可予调整的设计变更、双方签证以外,任何一方以约定不合理,造价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要求变更,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合同而不予支持。 

    承发包合同以约定总价或闭口造价作为计价方式,在履约过程中,承包方以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环境因素为由要求调整造价发生争议,视总价约定时是否有总价报价组成或相应的报价说明而定。承包方要求调整的项目在总价报价或闭口造价或者报价说明范围以外而履约中确已发生的,可予支持;但承发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以补充合同、签证、会议纪要等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的形式同意调整的除外。 

    承发包合同以约定单价(包括人工和材料单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计价方式的,在履约过程中承包方以人工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环境因素为由要求调整造价发生争议,视承发包合同或组成文件单价约定范围而定。凡发生争议所涉单价在承发包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凡发生争议所涉单价在承发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考国家指定的定额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在履约过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法院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到,造价工程师在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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