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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项目合同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9 20:56:50
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立了与“FIDIC合同条款”精神、方向一致的模式(尽管存在一定差距)。

  5.2监理工程师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信息管理予以保障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主要通过信息管理有关规范予以保障。简单的说,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合同管理有关信息的合同意义和合同效力起决定性作用。

  比较典型的规范条款有:

  ——(2004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第37-38页):

  “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照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水利部水建管〔1999〕765号文件发布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8.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62号文件发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00-0208)第7.4款“监理人的指示”规定:“(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47号文件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00-0211)第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5.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

  在中国的建设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这关系建设项目一整套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须知,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就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倘若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经常被无端轻贱,发包人怎么要求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承包人如何依靠其主张自身的权益。

  5.4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

  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是重大问题。黄委主任李国英1998年1月16日的文章《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就监理工程师指出:“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反复证明,选择一支称职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不仅要学习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合同知识,熟悉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掌握英语。……具备熟练的操作计算机的能力。”这些观点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学习,努力增进自己的能力。

  有的项目业主一方面支付监理费,另一方面又不倚重监理工程师,固然有不明智的因素,监理工程师能力不强,满足不了其要求也是重要原因。对此,监理工程师界应引以为戒。(2004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此要求,知可而为,持续改进。须知,有为才能有位。

  6.合同管理的焦点——合同索赔

  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追究法律责任(违法必究)。“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重视违约索赔。黄委主任李国英指出:“必须正视这样的客观现实,在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中,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目标是相反的,业主希望为获得工程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合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过索赔和反索赔体现出来。……我国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实施的索赔管理应着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后继法规、合同变更和不利的自然条件。”此论值得深思。如果能熟练运用违约索赔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消灭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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