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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作者:陈卓 吕…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25 16:15:14
工,从而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除此以外,在承包商以索赔形式主张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后,工程师还在索赔事件出现后的第一时间捕捉到了承包商索赔的“软肋”,通过聘请著名咨询公司出具权威报告,直接质疑承包商索赔的根本,即工程量增加的合理性。那么承包商是如何经过近半年的艰苦博弈,最终赢得索赔,获得了115天的工期延长,以及1100万美元的费用呢?
    
  三、承包商索赔与业主反索赔的博弈过程(第一轮)

  1000万美元和四个月的工期,可以说,无论是靠价格优势赢得工程的承包商,还是以工程按期完工并且不超预算为目标的业主,都无法承受索赔或反索赔失败给己方带来的巨额利益损失:一方面,如果承包商赢得索赔,则业主不仅要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多投入1000万美元用于地下工程,而且还要承受由于工期延长导致的近四个月原糖销售损失,按照当时国际原糖价格200美元/吨计算,四个月的销售损失将达到2016万美元;另一方面,如果业主赢得了反索赔,承包商将不得不重新进行土建设计,或者继续执行现有的土建设计但自己承担多余桩和砼的费用,并且还要面临因不能按时完工而向业主支付误期罚款的风险。在这样一种双方都输不起的情况下,承包商和业主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进行了五轮针锋相对的博弈。图2给出了承包商、业主和工程师在博弈中采用的索赔策略以及相关的知识点。

  (一)承包商的索赔通知
    
  桩量和砼量增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随着承包商完成土建设计图纸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当土建设计已完成桩量达到1800根的时候,承包商出于对自己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维护与业主和工程师关系的角度考虑,并未计划向业主索赔,而是打算自己内部消化。
    
  但当土建设计已完成桩量达到2100根并继续迅速增加的时候,承包商意识到工程量增加带来的后果已经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于是被迫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包括三点内容:①告知工程量增加的事实;②明确此函为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索赔]中的索赔通知;③表示以后将继续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索赔]的规定提交索赔文件。
    
  [分析]  99版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有一条非常严格的规定,即索赔通知必须“在承包商觉察或应已觉察(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得到追加付款。”
    
  本案例中,承包商在索赔通知这一环节上并没有做好。依据FIDIC红皮书第12.3款[估价](a)项的规定,当“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时,应该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承包商有权依据FDIC红皮书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a)项的规定获得工期延长。尽管工程师在本案例的特殊条件中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承包商仍可以国际工程惯例的方式引用FDIC的这种合同约定,在实际桩量超出工程量清单中预估数量10%的时候,即达到1705根时,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对于提交索赔通知时机的错误判断不仅使自己几乎丧失了索赔机会,而且还给自己在后面的索赔博弈中设置了障碍。

  (二)工程师的回复
    
  收到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后,工程师聘请咨询公司对承包商的土建设计重新进行了审核,并依据审核报告代表业主对承包商提出反索赔,从以下三个方面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1.承包商的总承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条件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fit for the purposes)。”而且,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现场地质勘察报告,承包商在合同签约前应该完全了解现场地质状况。无论设计的桩量和砼量最终是多少,依据合同中的进度计划完成土建工程都应该属于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范围。此外,承包商在进行土建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设计方案对后续施工的影响,从而确定、控制和优化设计方案。因此,工程师认为要求业主为完全受承包商控制的设计结果延长工期和支付额外费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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