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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及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21 11:34:26
子法的建筑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针对建筑市场中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以及建筑活动中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建设部又先后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承诺,同时又出台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办法》,弥补了建筑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对于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法律规定空白的状况,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框架体系基本建立。

  2、加大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问题、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问题、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问题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的工程项目,处罚了一批违反建筑活动行为规范的单位。

  3、加强招投标管理,保障了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近几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工程量清单招标,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理顺管理体制,招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工程招投标率逐年上升,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工程招投标的配套法规逐步健全,招投标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整体水平,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得到规范和加强,有形市场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据建设部市场管理司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各地规范招投标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4、清欠工程款取得新的进展,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开始建立。

  建设部于2004年8月颁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放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截至2005年8月16日,据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统计,全国已偿还工程款1337.2 亿元,占拖欠总额1860亿元的71.9%;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偿还比例达到了67%,北京、上海、天津已全部完成了政府工程清欠任务。

  5、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引导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按照新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审核了来自美国、德国、日本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24家一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表明了我国履行 WTO承诺的积极态度。同时,按照商务部的统一安排,建设部有关司局参加了有关WTO的对外谈判工作。包括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新加入WTO国家的谈判工作。为树立我国企业在海外开展工程承包的新形象,建设部还会同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将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工程承包活动纳入了资质管理的轨道。至2004年,已经共同组织了两批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于我国企业在中国境外的26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不仅使建设部和商务部在组织协调对外承包工程工作中的合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同时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的整体形象起到了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建筑市场混乱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问题还大量存在,其中业主行为不规范问题还较为突出,承建单位自律努力差,工程监理、造价等咨询机构发育不完善,市场中介环节还很薄弱,治理拖欠、转包、挂靠、虚假招标、阴阳合同等问题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信用体系不健全,工程风险制度尚未建立,难于发挥经济手段调控或约束作用。

  二是依法许可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矛盾较多,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涉及建筑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同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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